2014年12月5日,犯罪嫌疑人韩玉峰驾驶豫F-58331、豫F-8815挂车行驶至106国道242KM+300M处时,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京YG-9670号小型汽车相撞,致使受害人张桂增受伤,住院治疗15天后死亡。事发地河北省武邑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:韩玉峰承担主要责任,对方司机承担次要责任。

韩玉峰对事故认定不服,委托本律师申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,认为:事故认定不公,对方司机未开启转向灯突然左转,以致发生两车横向碰撞的交通事故,对方司机的违法行为才是事发的主要原因。遂依法向河北省衡水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,该支队经复核,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书。
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定,犯罪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,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,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交通事故复核维持原事故认定书后,嫌疑人马上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,本律师经研究本案相关材料,发现受害人的死因法医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,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:鉴定人并未作尸体解剖,直接作出受害人系交通事故撞击导致的多发伤引起的脑、肺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论,但是根据该法医学鉴定书摘抄的病例显示,受害人还患有高血压1级(极高危)、2型糖尿病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、陈旧性心肌梗死等多种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自身疾病,不作尸体解剖无法查清受害人的真实死亡原因,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刑事案件证据的唯一性、排他性,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,从而导致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
得出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结论后,为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,避免冤假错案发生,本律师先后数次前往办案单位与办案民警沟通,希望说服办案单位不予立案,沟通未果后,积极向当地及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、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、递交法律意见书,阐明律师观点。
2015年6月份,嫌疑人主动到案被刑拘后,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,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律师观点,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,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予批准逮捕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至2016年6月底,解除取保候审,案件撤销。
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
律师王连山
2016年7月30日